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工作悄然提速。基金法调研组连日来紧锣密鼓的调研工作显示,各方积极推动基金法尽早出台的愿望非常迫切。与此同时,参加基金法调研座谈的金融界人士,对草案涉及的热点问题意见分歧正趋于缩小,立法环境更加成熟。
相隔一年才提交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在今年下半年展开了广泛的调研工作,以便今年10月顺利提交三审。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以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率领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调研组,昨日在深圳开始了草案二审稿的调研工作。尽管参加昨日座谈会的基金公司只有南方、鹏华和招商三家,与基金立法密切相关的单位,也只有招商银行与深国投、国信和大鹏及平安保险与会,但各公司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却反映了整个业界对基金法立法关键问题的态度。经过一个上午的座谈,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各市场行为主体均发表了对基金法草案二审稿的意见。一段时间以来市场所关注的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问题、关联交易问题、持有人大会问题、基金公司发起人条件等热点问题都得到了充分讨论。
随着基金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品种的创新,立法规范基金业运作、促进基金业的发展已经势在必行。几个月前做出重大修改的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在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等方面的规定,引发了业界热烈的讨论。而基金在今年上半年的表现从一个侧面证实,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应该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来做出规定,而不是简单的为基金公司应对赎回设计的“灭火器”。
从公开信息可以发现,开放式基金出现大额赎回的现象,更多的出现在净值不断上升或处于净值最高点附近的区间。而净值不高或下降对相对低位的阶段,更多的是投资者的申购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开放式基金开展短期融资的冲动,并没有市场所渲染的那么严重。
另一方面,部分基金公司承认,开放式基金利用国债回购所进行的短期融资,已经基本能够满足运作需要,甚至出现较大比例赎回时,基金公司依然可以顺利应对。因此,允许开放式短期融资的规定,应该视为从法律层面做出的制度安排。这样可以为基金创新发展预留空间。
尽管调研工作阶段性进行,调研组对同一个问题所征集到的意见也不尽相同,但基金业内人士和相关的机构都表达了比较相似的看法,即基金法草案应尽可能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做出适当的约束性规定,将某些强制性禁止条款予以调整,当疏则疏,当密则密。该留给市场的就由市场决定。用部分基金公司的话来说,就是不能因某人存在犯罪的可能,就对其采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