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新体系形成中国证监会日前首先发布两个“编报规则”
本报讯 按照建立新体系的规划,经过修订,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两个“编报规则”(详见第3版)。这标志着,基金信息披露新体系开始付诸实施,并将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据了解,中国证监会还将在近期陆续发布修改后的“基本准则”及五个“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号<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主要立足于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据此,基金可供分配收益、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均首次明确了计算方法。一直为市场所关注的小数点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除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财务指标应保留两位小数,其它财务指标可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至于《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则将提高基金净值表现编制与披露的合理性和可比性。 据了解,自2002年8月起,中国证监会就开始对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研究,经业界专家三次讨论和论证,拟建立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指导、以“内容与格式准则”为操作指南、以“编报规则”为特别补充、以“规范解答”为规范解释的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它将取代原有规范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主要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披露范围、披露时间和方式、披露事务管理、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罚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其次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主要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5个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作出具体规定。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证监会将适时推出其它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最后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对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并统一编号,对外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