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数投资 > 指数观点
新草案再过堂 多项条款直切基金业软肋
2003-07-01 08:00:00 来源: 字号: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若20%的基金份额持有者一致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可能被炒鱿鱼;基金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将被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准入门槛抬高至1亿元“真金白银”

  本周末,各界关注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6月27日下午,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主席助理桂敏杰、基金部主任孙杰等,列席旁听了分组审议。据悉,与去年8月23日首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此次审议的这份文件改动较大。

  《财经时报》获知,新的“草案”明确规定,基金管理者公开披露信息时,不得就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草案”直接触及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业务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控制,并对基金持有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做出明确规定;原“草案”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管理(托管)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托管)资格的其他机构”,更在新的“草案”中遭到淘汰。

  承诺固定收益基金被叫停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评价中心胡立峰评论说,2002年6月起,国内基金业出现鼓励竞争和创新的势头。但进入2003年,基金业有些“不务正业”,创新多集中在各金融产品的边缘地带。

  “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法早些出台,保本基金的推出可能面临极大争议;可以庆幸的是,新‘草案’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估计第二只保本基金不会有了。”一位基金研究人士认为,新“草案”制订了不得违规承诺收益底线,这不失为控制风险的好办法。“这条法律还明确告知基金业:法律不会在创新上给予基金公司太多的空间”。

  此前,国内第一只保本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已在6月25日发布公告,因为投资者认购踊跃,该基金提前结束发行期。有基金人士将保本基金视为“背离基金发展方向的创新”。在欧洲、北美或日本等地的基金业,均选择无需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制度安排。“这一基金业的基本制度安排被保本基金轻易颠覆了”。

  “新‘草案’在控制基金业风险和限制恶性竞争方面,将会起到一定作用。”一位基金管理公司人士说,基金业不断寻求创新空间,说明基金业面临巨大压力,基金业自身积累的风险可能会越来越大,如果遇到市场的重大波动,很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禁止关联交易过于严格?

社保基金已于两周前入市,一些开放式基金持有人现在存有一种观点:“要是做社保基金就不要做公募基金”。胡立峰认为这种说法可能有些偏激,但这种担心不无道理。社保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使他们内部各业务之间可能有潜在的关联交易。

  他将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两大类:一是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品种之间和不同业务间的关联交易,如社保基金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内部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另一类是基金管理公司与外部当事人,如股东、托管银行及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

  新“草案”针对此类可能,在禁止关联交易方面新增了几条规定,如基金财产不能投资于持有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

  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活动,对基金公司影响很大。但胡立峰认为,新“草案”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仍不够清晰”。“没有对关联交易做太多界定,只是提出了纲要。不过,法律本身不会太具体,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会交给中国证监会”。

  胡立峰肯定地告诉记者:“基金管理公司每个品种的约束不一样,外部压力也不同。社保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压力很大,社保基金理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很高,否则,下一年社保基金管理资格将被取消。而公募基金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可以动用的资源有限,所以很可能出现动用公募基金的资源,保护其他业务的行为。如果对关联交易没有从法律和法规层面进行严格限制,并严厉禁止,仅仅从道德层面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自律,不大容易说服公募基金持有人。”

  胡立峰分析,基金管理公司在关联交易上的某些行为存在争议,这些行为在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但确实侵害了一部分持有人的利益。如在某些共同持有的股票处于低价位时,让某些基金品种先买,在高价位时让其先卖。

  他说:“对关联交易绝对不能开口,中间必须有防火墙。最好的做法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建立独立投资模块,每一投资模块为其委托人负责,防止不当的行政权力干预独立的专业意见。”

  持有人大会

当前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券监管部门,如证监会和交易所;另一方面是市场与媒体监督。“来自持有人的监督很少。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赎回,行使监督的权力,这有点消极监督的意味;封闭式基金则无法通过赎回达到监督基金公司的目的。” 胡立峰说。

  新“草案”将以法定形式赋予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公司的行为,对召集“持有人大会”做出明确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草案”中还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2/3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胡立峰评价,新“草案”的规定对封闭式基金影响很大,基金管理公司将受到很大压力,他们有担心是正常的。

  “四大保险公司占封闭式基金总份额超过20%,今后,基金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不可避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决定都是理性的,而不是敌意甚至恶意的?如何防止基金持有人滥用持有人会议?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胡立峰同时认为,持有人大会作为一种平衡机制,非常有必要。有的封闭式基金成立5年,一次持有人大会也没开。有持有人大会这种机制存在,基金管理人就会有压力,今后行为也会更加谨慎。

  抬高入场门槛

新“草案”还抬高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管理公司人士分析,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投资人“用不良资产出资”的现象,此规定同时亦可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偿付能力。

  他告诉记者,这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用途受到极大限制,绝大多数以现金形式存在,少量可投资于国债,从资金运营角度考虑非常糟糕。

  “基金公司的定位不是这样的。基金业以专业服务取胜,并非是拼资本金的行业。”他分析,基金公司提供的是专业性服务,国内应更强调专业化,这样才能给基金公司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位。

  新“草案”还缩减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范围,加大了限制。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原来“草案”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管理(托管)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托管)资格的其他机构”将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