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已在各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也得到了高速发展,成为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主力。基金业发展如此迅速的重要原因,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方式和制度设计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方式。
专家理财、分散风险。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由具有专门人才的基金管理人来负责,基金管理人一方面能够针对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设计出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集合投资的方式分散风险,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创造出尽可能多的收益。
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基金运作实行基金托管人制度,基金资产保管由专门的托管人负责,由托管人单独建账、保管,实现了基金投资运作与托管分离,不仅保障了基金资产的安全,而且通过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可以促进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基金发行时,要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标准公开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基金风险控制目标或收益目标、基金业绩衡量基准、基金风险评估工具和控制手段及程序等内容。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也要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定期和不定期地披露会计报告、投资组合、主要投资指标以及重大事项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为持有人和全社会对基金运作的监督提供了条件。
基金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自基金产生以来,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和完善其治理结构,平衡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有效的制衡。如构建持有人大会制度,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规定基金管理人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减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等。
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监管。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普遍实行严格而全面的监管,包括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实行基金产品审批制度,严密的日常行为监管,严格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公开的市场评价和第三人监督。西方一般有独立的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状况进行评价;有独立的会计中介机构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有法律中介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投资效益。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进程的加快,可以预计,具有独特制度优势的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必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