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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基金法草案修改应关注新问题
2003-06-25 08:00:00 来源: 字号:

  日前提交人大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在基金定义、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持有人权利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认为修改后的基金法草案体现出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趋势,向最终实现基金法出台更近了一步。对于基金法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他认为应充分考虑基金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进入二审的基金法草案增加了进一步保护持有人权益的条款,例如草案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该规定比原草案降低了参会人数标准。王连洲认为,降低持有份额有助于基金持有人在关系到自身重大利益时尽快采取措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的不适当行为。他认为,在基金持有人日益分散化的同时,这一规定将有助于维护持有人利益。

  不过,他认为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在各自权益的界定上,仍需要更细致的规范。就拿保护持有人权益来说,王连洲认为在接下来的讨论修改中,有必要尽量考虑到实行过程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例如在这项规定下,如果有持有人存在恶意收购的企图,基金管理人可能也要面临一定风险。从理论上分析,如果有持有人在封闭式基金出现高折价时购入10%以上的份额,即可要求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如果该召集人与关联方拥有30%以上份额,则可能在持有人大会上通过修改基金契约等决议,将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持有人下一步可以将以远低于净值购入的封闭式基金按照基金的高净值赎回。如果购入时价格0.8元,赎回时净值1元,0.2元差价扣除中间的费用就是一笔暴利。目前封闭式基金的高折价率其实已经展示了以此模式盈利的可行性。王连洲表示,对持有人权利的突出增强了持有人的话语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部分持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基金法草案需要在继续修改中不断完善,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

  对于争议较大的基金管理人可按规定申请短期融资条款,王连洲希望在修改时充分考虑基金业发展现状,对于暂时不能达成妥协的,在修改具体条款时宜粗不宜细,不要因受制于现行法规而导致未来基金业发展受到制约。目前不赞同基金短期融资的意见认为在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情况下,禁止银行资金托市,所以短期融资还需进一步研究。赞成的则希望短期融资减轻基金公司因巨额赎回形成的资金压力。王连洲认为,随着开放式基金数目的增多,基金赎回将成为基金业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处理好则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有利于股市稳定发展。有关各方越早就基金的短期融资达成一致,越有利于国内基金业的成长。尽管按照证券法规定基金短期融资似乎说不通,但无论从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还是从国内基金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基金向银行短期融资似不应彻底回避。

  他还建议基金法二审稿的修改中,多向基金业一线工作人员征求意见,在草案三审时及时将基金业出现的新问题考虑在内。对于目前某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不妨留下足够的空间,能细则细,不能细则粗,为基金法草案的三审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