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修订基金法二审稿更加规范严谨
本报北京电记者从权威部门证实,与去年8月提交人大初审的一审稿相比,即将于下周进行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进行了修订,二审稿增加了新的规范内容,规范更为严谨。
与一审稿相同,二审稿还是重点对信托型基金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突出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而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公司型基金与私募基金,二审稿上基本上保留了一审稿的原则问题,但在具体表述和相关章节安排上有所变化。
据悉,对于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二审稿仍保留了一审稿的原则,即鉴于公司型基金与信托型不同,不适用相同的法律,而且公司型基金在我国的实践还是空白,同时考虑到公司型基金未来的发展,有关公司型基金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对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基金,即私募基金的规范在适用法律上也应有所区别,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不同的是,二审稿中将有关公司型基金与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放在附则部分进行了规定,而一审稿中这部分内容是在总则部分加以规定的。二审稿中对公司型基金的表述为: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订。
具体来说,与一审稿相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一是缩小了担当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机构范围,表现出从严为宜的立法思想,对充当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机构分别限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的条件、资质及其高管人员的条件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要求用实缴货币资本出资,出资人资质良好,三年没有违规记录,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亿元;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要求其拥有从业资格,五年以上基金行业或证券行业从业经验等。三是增加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规定基金财产不得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不得买卖其管理人、托管人发行的证券和债券,不得投资于持有其管理人、托管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承销的证券。四是更加强调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必须保证足够的现金和政府债券,以备支持基金持有人赎回,具体比例等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等。
另外,与一审稿相同,对于目前仍有争议的问题,如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向银行融资的问题,二审稿还是作了相应规定。
从形式上看,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1章内容,共计12章,而条目较初审稿少9条,共有100条,二审稿除总则与附则外,主要划分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基金份额交易,申购与赎回,基金运作与信息披露,合同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基金持有人权利及行使,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十个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