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今年的立法计划,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议程赫然在目,业界为之震动。记者就此采访了原《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
法律用语更准确
王连洲说,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等。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明确了“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并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利益、信用原则等,建立起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机制。《投资基金法》将会进一步体现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宗旨。
王连洲说,草案历经修改,在根本原则上达成了共识,法律用语更加完善、准确。草案还将明确民事赔偿原则,并会对监管机构的科学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去年8月人大常委会一审后,有关单位又充分听取多方意见,从多层次、多视角对草案进行了完善、充实,法案会越来越完善,为其二、三审和最终顺利通过奠定了基础。但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局限性,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主要问题、核心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
立法缺憾不会重现
王连洲表示,事物是向前发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具有很大程度的前瞻性,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选择、创新余地和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而不是为其设置障碍。证券法在这方面就有一定的缺陷,只能现货交易、场内交易,不能信用交易;只能买进卖出,没有做空机制,成了一个交易方式单一的市场,影响了多元化、多层次市场的发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要约收购等规定得不具体,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参与市场的操作性也不强,重刑事、行政处罚而轻视民事赔偿,这几年,证券市场出现很多问题,应当说,同证券法不完善和监管不利有很大关系。将要修改的证券法必然会为创新投资场所和金融产品,拓宽投资渠道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