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实施“好人举手”制度以来,新基金管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近期获批成立的天弘、天治等新基金公司多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而证券公司则基本无缘。据调查,这主要是不少券商受困于主发起人需要的“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在继续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大趋势下,应当适度放宽对基金公司主发起人的盈利要求,防止基金业在未来几年内的发展势头被遏制。
西部一家颇有名气的证券公司去年准备以主发起人身份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然而,去年的市场低迷导致公司出现亏损。令公司领导忧虑的是,根据主发起人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公司将在今后三年内不能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意味着,在今后几年国内基金业快速发展时期,公司将只能袖手旁观。其实,面临类似困境的证券公司不在少数,业界希望有关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有三年连续盈利记录。在基金业发展初期制定较高进入门槛,是为了让优秀证券公司率先进入基金业,使基金业在初期得到稳健发展。1998年以来的实践表明,这种政策指引达到了预期目的。然而基金业目前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此时仍然继续严格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标准就有待商榷。
一个客观事实是,证券公司在近两年盈利不佳,甚至出现了行业性亏损,这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有较大关系。其直接结果就是,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已经难以充分反映公司经营能力,即使优秀证券公司也难以在行业不景气中脱颖而出。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盈利要求就在相当程度上丧失意义了。另外,证券公司除了资产管理业务外,还有投行业务与经纪业务等。如果说发起基金管理公司更多地要考虑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那么,在去年经纪业务萎缩、投行业务受冲击的情况下,资产管理能力也难以在整体盈利中得到真实反映。因此,简单地用公司连续盈利对主发起人进行限制并不客观。
将大部分证券公司排除在基金公司主发起人的行列之外,这对于基金业的稳定发展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业界人士认为,相对于其它投资主体,证券公司在市场运作、风险控制、投资经验等方面无疑具有比较优势。近五年的实践也证明,以证券公司为主发起人设立的基金公司大都较为成功。显然,过于严格地“剥夺”不少优秀证券公司设立基金公司的资格,很可能会降低基金业的盈利水平,从而影响基金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专业人士认为,过严的盈利要求并不符合我国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战略蓝图。市场普遍认可的是,资本市场需要培养一批非常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今年初以来的蓝筹股行情表明,以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在促进市场形成价值投资理念、规范化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令业界忧虑的是,由于“1+1”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最多为2家,这就需要更多优秀证券公司参与基金业的发展。如果还要让不少券商受困于连续盈利的要求,那么培育机构投资者很可能会受到一定制约。显然,这是市场各方均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业内人士承认,“连续三年盈利”这项规定本身还是合理的,关键在于要根据市场的变化适度进行调整。不少人士建议,将盈利要求的时间能够缩短为一年左右比较符合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