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在落实——从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的变迁谈起
基金持有人是不是像上市公司股东一样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力?这似乎应该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事。然而仔细研读五年来的基金契约,记者发现,基金持有人在召开持有人大会这一件简单的事情上走过了漫长的路程———持有人从最初的无要求权无召集权、到有要求权无召集权,直至现在的两权皆备。
基金开元是中国第一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在契约中对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定是一大批早期基金的代表。基金开元的契约规定,在修改基金契约、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延长(终止)基金或变更基金类型等重大事项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在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上规定有三:(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的情况下,由基金发起人召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基金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自行要求并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应该是基金运作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持有人监督的缺位也就不言而喻了。
类似的状况延续了相当长时间,在老基金改制和第二批新发基金如基金科瑞、基金通乾等都延用了同样的模式,直到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南方稳健成长在契约中规定,除更换管理人、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也可以就同一事由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不过,这些持有人只有要求的权利,具体的召集仍然由管理人或托管人负责。而博时价值增长等新一批开放式基金在契约中则将持有人的权力进一步完善,规定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不仅可以要求还可以自行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
在封闭式基金中,基金银丰的持有人对“封闭转开放”有了提议权。该基金是第一只明确提出“设立后封闭运作一年以上”可由封闭转开放的基金,相关事项中规定“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提议”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等情况适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封闭转开放的相关事宜”。可以看出,在“封闭转开放”这一重大事项上,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已经有了“提议权”。但是,管理人显然并未将转型的选择权完全放予持有人:契约规定,在持有人提议后,管理人还要根据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来决定召开持有人大会。那么,“其他有关当事人”是谁?这些“其他当事人”在决定封闭转开放的中应不应该有话事权?应该有多大的话事权?如果“其他当事人”不同意,持有人大会是 否就无法召开?转开放事宜是不是就不能进行?这一系列问题在基金契约中都找不到解答。
系列基金的出现使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宜变得更为复杂。目前正在发行两只系列基金在持有人大会召开、决议的通过上有明显的差异:湘财合丰倾向于将每只子基金视为独立基金,可以单独召开持有人大会,对不涉及其他子基金的事宜可以单独投票;而招商安泰则规定:“本系列基金只有一个统一的持有人大会,它由各基金同时召开的持有人分会共同构成”。这两种对待子基金的方式哪种更有利于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今后的实践中自然会见分晓。
契约被视为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签定的“合同”,然而这一合同并非双方协商的结果。经过五年的历程,基金持有人终于有了要求并自主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然而,这只不过是保护持有人利益的道路上一个小小的进步,离持有人大会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