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推进证券投资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范基金设立行为,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就发起成立基金的审报资格、受理过程、审核条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与以往相比,这个审核过程要求更明确,过程更简单。比如原先成立基金,证监会要在收到相关评价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才可做出是否受理审请的决定,但现在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需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提交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通知强调,中国证监会将在自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通知指出,完成审核后,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人士中聘请。评议委员重点就基金类型、品种、目标规模、目标客户、设立可行性、投资人服务及相关的公司制度安排等内容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及中国证监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