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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基金设立审核新标准
2002-12-31 08:00:00 来源: 字号:

为推进证券投资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范基金设立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申报材料的报送条件、受理程序、审核的重点和程序及基金销售自查与备案等有关问题。

  该《通知》已自11月26日开始实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新《通知》对基金设立审核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在申报材料的报送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在申报材料的受理方面,新《通知》明确,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备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不受理其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被证监会责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间;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前只获准设立募集的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已募集资金全部退还投资人后未满十二个月;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方面,证监会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揭示情况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暂停申报材料的审核:已有一只基金在审核期间,尚未批准设立;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包括销售推广、投资管理、后台服务等)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审核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对暂停审核的,在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完成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会的委员由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人士中聘请。评议委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阅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类型、品种、目标规模、目标客户、设立可行性、投资人服务及相关的公司制度安排等内容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及证监会参考。

  证监会自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就基金销售自查与备案,新《通知》规定,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对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向证监会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并将基金销售的广告宣传资料报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管理人应当在代销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中证网)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范基金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的报送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当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提交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基金设立申报材料: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间;
  (三)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前只获准设立募集的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已募集资金全部退还投资人后未满十二个月;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揭示情况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暂停申报材料的审核:
  (一)已有一只基金在审核期间,尚未批准设立;
  (二)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包括销售推广、投资管理、后台服务等)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审核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对暂停审核的,在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完成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人士中聘请。评议委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阅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类型、品种、目标规模、目标客户、设立可行性、投资人服务及相关的公司制度安排等内容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及中国证监会参考。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四、基金销售自查与备案
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对基金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并将基金销售的广告宣传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增加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代销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开放式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1、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2、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文字简洁、内容清楚。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如基金发行的目标规模、产品需求及目标客户分析;基金管理人签章。
  (三)基金契约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四)托管协议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招募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六)代销协议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基金销售代理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八)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资格、基金广告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附录
(一)基金产品方案1、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的说明材料;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3、关于基金选股标准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与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二)发行方案1、说明拟设基金人员准备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在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中的分配情况,并就拟任基金经理及研究人员情况作出专项说明。2、说明拟设基金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及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3、说明基金为投资人服务的措施,如有关材料送达方式、投资人投诉处理方式等。4、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
  (三)代销机构资格条件说明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情况说明
  

附件二:《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1、标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2、拟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承诺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申报材料文字简洁、内容清楚。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费率、存续期限、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析,如基金规模、产品需求及目标客户分析等;基金管理人签章。
  (三)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拟设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方式和存续期间等;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足额发行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3、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4、拟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5、其他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6、基金发起人未能履行相应职责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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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招募说明书应当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特性、基金发行、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七)承销协议(八)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封闭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发起人资格以及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查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九)发起人情况1、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出资人等;2、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发起人财务报告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发起人、主承销商、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基金广告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附录
(一)基金产品方案1、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的说明材料;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3、关于基金选股标准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与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二)基金发行方案1、说明拟设基金人员准备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在基金各环节中的分配情况,并就拟任基金经理及研究人员准备情况作出专项说明。2、说明拟设基金的投资、交易、清算技术准备情况。3、发行方案中有关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条款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实施方案。4、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
  (三)对已管理封闭式基金的产品诚信、规范运作情况及拟设基金的创新情况作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