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数投资 > 指数观点
《暂行规定》无碍新基金发行
2002-10-09 08:00:00 来源: 字号:

  众所周知,基金的销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金发行的成败,基金管理公司为此倾注了大量精力。而基金发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一直引人关注,近日,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无疑是将基金销售的一种规范。这一规定对基金的销售会产生什么影响?近期政策面的一些敏感问题又该如何看待?记者为此采访了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丁昌海先生。

  《中国经营报》: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您是怎么理解和看待这个规定的?该规定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基金发行困难?

  丁:目前开放式基金越来越多、市场越来越大,在这个时候出台此《规定》,对于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随着基金数量的逐渐增多,基金销售的方式方法也丰富起来,在《规定》出台之前,基金业也经常举行联席会议,在一起共同探讨基金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统一认识,增强规范。《规定》的针对性很强,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还有些是我们以前就已经做到的,比如对持续性风险提示的要求,而目前代销机构越来越多,难免发生误导投资者的事情,在销售的各个环节持续性的进行风险提示,可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至于发行困难,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发行人的心理预期和规模选择的问题,只要根据市场合理定位、规模适度,困难不会很大;此《规定》的出台只会使基金销售活动更加规范、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经营报》:国泰金鹰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有哪些?您对禁止基金投资基金的规定怎么看?据悉《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并没有对基金投资基金问题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丁:国泰金鹰主要投资于两个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和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并没有也不允许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目前基金品种不丰富、范围狭窄、投资风格雷同,基金之间的差别不大。不允许基金投资于基金,可以避免基金重复管理、重复收费,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但投资于基金的基金在国外成熟市场是相当普遍的,存在一定的市场;当我国的金融工具丰富以后,随着基金品种的不断丰富、管理风格的日益多样化,品种和公司差别化会增大,市场也将会需要“投资于基金的基金”,出现像国外那样的允许基金投资于基金。

  《中国经营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改进代办股份转让的通知,这一通知将退市公司列入代办转让的试点范围,允许退市公司重组后可以全流通,三板市场如果全流通会对主板市场有什么影响?

  丁:“三板”跟主板市场相比,无论在规模、范围,还是地位和作用均不可同日而语,适宜做一块“试验田”来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

  “三板”和主板是相互隔离的市场,两者并不连通,且在“三板”试点全流通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应该不会给主板带来大的影响。但消息出来后还是造成了前几天股市的波动,影响主要在心理方面。目前,主板市场中的投资者信心不足、心理较为脆弱,由此引发了不良的心理预期,担心全流通会波及主板,因而将问题看得过于严重。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也应该注意到,这个《通知》是由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协会只是一个社团组织,在法律地位上还代表不了证监会,至于未来的政策动向,尚需进一步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