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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可控股合资基金 内资受阻 1+1 原则
2002-07-17 08:00:00 来源: 字号:

  7月12日证监会答记者问再出新说法,“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固然让市场大吃一惊,“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不超过一家”的原则,则可能将现有合资基金的竞争态势完全打破

  中外合资基金总是新闻不断。7月12日的证监会答记者问再出新说法。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这个全新表态立刻成为业内的关注焦点,银河证券的胡立峰表示“这个说法是合资进程的一大突破”。由于之前证监会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限定外资的参股比例为小于33%,市场普遍理解为短期内中外合资基金仍将由中方控股,此番证监会提出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基金完全出乎市场意料。

  表态还是导向

  对于证监会的此番表态。市场人士反响不一。

  银河证券的分析员表示,这个政策是证监会逐步开放资本市场的一贯态度的体现。而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基金这道政策,在一个月前公布的《外资参股基金条例》中已埋下伏笔。

  同期公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明确规定,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再结合外资股东累计权益不高于三分之一的规定。实际是在法规上确保了内资券商的控股地位。

  而《外资参股基金条例》仅对外资的出资比例有33%的限制,没有境内股东方面的要求。事实上已经留下了外资可相对控股的余地。

  有业内人士表示:“允许外资机构控股”目前可能仅是一个表态。具体的操作还有很大的难度。对于千辛万苦才获得的合资基金资格,内地股东拱手出让控股权的可能很小。更有人士指出,“答记者问”本身在措辞方面就多有保留。首先,外资控股须在合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其次,是否获准成立仍旧有待证监会的批准。所以,外资控股合资基金的成立仍有很长路要走。

  明修栈道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除了相对控股外,外商控股合资基金仍旧有很多“暗道”可走。而关键就在境内股东的认定上。由于相关条例对境内股东的要求,只要具备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就可。所以,很多有连续盈利记录的集团、公司都具备境内股东的资格。

  外方可以利用在国内的参股公司或者子公司参股合资基金公司,加上外资直接持有的股份,控股完全可能。此外,外方亦可以收购合资基金境内股东的股份。通过间接持有,而突破相关的比例限制。

  证监会在答记者问关于境外股东的范围时表示,境外股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机构。“那么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只要是国内注册的公司就应该被认定为境内公司。”该人士认为,“事实上可能是确认了这种操作的可能性。”

  当然,由于股东资格最终仍需证监会审核,因此,这种操作方式能否成功,还需要看合资双方同有关部门的沟通结果。但是,“条例终究捆不住人的脚”。

  “1+1”砸碎内资梦想

  在答记者问中,证监会的负责人对机构参股作出明确限制:“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也就是一直在内部流传的“1+1”原则。(任何证券公司只允许控股一家、参股一家)。

  此番“1+1”原则的正式公布,更进一步确立了这个原则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而其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更是巨大。如果此项原则被完全贯彻的话,那么现有的合资基金的竞争态势将彻底洗牌。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共有25家证券公司或是信托公司已经发起了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券商排名前七位都在其中。这意味着如果不进行股权转让的话,这些公司将不再具有发起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

  而合资基金的几大热门几乎被尽数囊括其中,除招商证券和长江证券幸免外,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银河、广发、南方证券都在其列。而其中的部分公司已经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报告。

  据说,已经有部分内地券商开始酝酿转让部分股权,以利于发起的合资基金项目早日过关。

  据业内人士分析,“1+1”原则的另一个潜台词是:控股国内基金公司和合资基金公司,两者不可兼得。对于已经成功发起控股公司的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而言,未来的合资基金方案,可能不得不作重大调整。而其他尚未有控股基金公司的券商则不得不面临艰难的抉择,是控股合资基金还是控股国内基金公司,据分析,由于合资基金进展缓慢,因此可能未来还会有更多券商选择控股国内基金公司。这似乎又为“外资可以控股”写下了新的注脚。

  在证监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影响下,是不是会形成“外资控股合资基金、内资控股国内基金”的新格局呢?业内人士表示“一切还只是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