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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 基金法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2002-06-20 08:00:00 来源: 字号:

  草案已初步成型

  著名经济学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厉以宁教授在昨天召开的“200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国际研讨会”上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已初步成型。本法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同样适应。

  厉以宁说,将“基金法”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是鉴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不同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迅速发展而在立法思路上做的调整。他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几年间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流是健康的。市场监管部门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可以在监管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解决。当前亟须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进一步加以规范,这既有利于稳定股市,也可以吸引更多的银行储蓄资金进入股票市场。

  厉以宁透露,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特别强调要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强调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即要将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区分开来,不能用基金财产来偿还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同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每一只基金财产也要独立。二、进一步规范基金设立和组织形式。厉以宁教授透露,草案对信托制基金规定得较为详细,对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则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三、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盈亏、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加以公开披露。四、对基金的组合投资做了详细的规定。五、关于基金投资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问题,如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更换等必须经投资人大会通过。投资人大会可以有两种形式,即现场大会或以通讯投票。六、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把民事赔偿写入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