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 公司设立规则》,两个《规则》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券商基金的集团化、规范化发展,有利于我国证券基金业在适度保护下的渐进式开放。
券商基金集团化发展
根据“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境内外股东申请新设,二是由内资证券公司变更而成。考虑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少了非常重要的一块——A股的自营和经纪,因此,国内券商大多将选择直接或间接的新设方式,即直接与外资合作新设证券公司,或者先设一家子公司,再由外资参股,这势必促使国内券商以集团公司的模式发展。
经纪类券商受益大
《规则》中第六条要求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达到综合类券商的标准,意味着经纪类券商通过引入外资可以从事投行业务。因此,相对来说,《规则》对经纪类券商更有利。
对券商的保护强于基金
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外资持股比例累计不超过33%,并且三年内不超过49%,有利于境内股东获得控股权。按规则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内资证券公司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当然,这种保护政策也可能会打击外资介入的积极性。
由于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国内券商优先上市融资打下了伏笔。比较而言,《规则》对证券公司的保护明显强于对基金的保护。
进入基金的速度更快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证券市场的巨大潜力,外资机构尤其是一些拥有国际著名品牌的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争相与国内同行合资,而国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了应对加入“WTO”后的激烈竞争, 也乐于借助合资的方式学习成长。
据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已有华安、鹏华、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14家基金或券商与外资签订了中外合资基金方面的技术合作协议,它们将有望成为首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外资参股基金比参股券商条件更宽松(理论上外资参股基金存在控股的可能),因此它们对参股基金更感兴趣。
根据《规则》,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通过共同出资新设方式进入证券业的外资最多不超过当时国内券商总资本。考虑到2001年以来券商新设、增资扩股,目前我国券商注册总资本约700亿元人民币左右,因此,外资目前进入我国证券业的理论最大值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总资本理论上没有限制,因为,《规则》没有限定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占的最低比例,外资不仅可以和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券商,也可和其它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东进行合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参股证券公司的外资规模不超过当时国内券商注册资本之和,但随着国内券商资本规模的扩大,可能进入的外资规模也将随之增加。由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相对宽松,其进入的速度将大大超过进入证券公司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