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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该不该参与配售
2002-05-13 08:00:00 来源: 字号:

  应该参与配售——

  被采访者认为,在资本市场上,“双重利益”甚至是“多重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应该尊重这一事实;对保险公司的特别限制与新股配售政策无关;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参与新股配售的技术困难是可以解决的;最为重要的是,基金业发展还离不开政策倾斜双重配售之不公平只是表象

  有人担心,允许基金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市值参与新股配售,同时基金可按其持有的股票市值参与新股配售,这种“双重配售权"有失公允。而事实上,这种不公平只是表面现象。

  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都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两者都有权利以其持有的投资品种市值参与新股配售。只要承认基金是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之一,就该赋予其持有人参与新股配售的权利。如果说债券作为固定收益品种,与A股有本质区别而应另眼相看的话,B股、基金作为与A股相似的投资品种,其持有人明显遭到了歧视待遇。

  二、这种双重配售权不是基金持有人的独有现象。举个例子,某个上市公司投资部投资了其他公司的股票,并依其市值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配售,而该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也可以凭着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市值参与新股配售。在资本市场上,这种“双重利益"甚至是“多重利益"是存在的,应该尊重这一事实。

  三、实行配售政策的初衷之一是给予二级市场股票持有人一定的风险补偿。而作为基金持有人,他们因基金大量持有二级市场股票而承受风险;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持有人还必须承担基金二级市场的风险,对这部分持有人来说风险是两重的。

  四、有人认为持有人享受双重配售权,会使股票持有人的中签率降低。事实上,基金市值800多亿,与股票市值14000亿相比,其对中签率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不应该参与配售——

  被采访者认为,不仅仅会导致基金持有人与股票持有人之间的不公平,带来基金持有人之间的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这将使配售政策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并误导市场,使基金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的作用失效。带来的利益是短暂的,损害却更深远。

双重配售导致利益倾斜

  投资者购买基金,基金投资股票,基金享受新股配售政策,投资者通过基金也享受到了配售政策。如果基金持有人再拥有配售权,无疑就可能导致双重配售的问题,从而带来中签率的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双重配售权与投资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又投资二级市场是有区别的。上市公司主要以募股资金投入实业,投资股票是很小的一部分,无论是占募股资金的比例还是占股票市值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这与基金以投资股票为主是有本质区别的。

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无缘配售

  如果按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的市值配售就必须实现托管银行与中央登记公司结算系统的对接,这使后者网络的安全性受到威胁,也可能造成目前开放式基金持有人不能享受新股配售权。现在,发展开放式基金是大趋势,如果推出一项政策不但做不到“同基同权",还使更具优势的投资品种被排除在外,这不利于基金业的良性发展。

保险公司被列“另册"

  作为20%-30%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商业保险公司受法规限制不能购买股票,也就是说它们也不能享受新股配售政策,造成“同基不同权"的问题。

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实行配售政策的目的之一是降低一级市场申购收益,遏制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是一旦开放式基金持有人享受新股配售权,就会使配售政策达不到预期效果。因为,这样会使银行资金大量申购开放式基金,通过持有开放式基金享受配售,继续享受无风险高收益。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开放式基金数量还很少,大规模申购带来为数极少的开放式基金规模急骤膨胀,也使这些基金的管理人收益膨胀,造成新的行业垄断和暴利。

对投资者教育造成负面影响

  享受配受权确实暂时能吸引投资者,但是如果投资者是冲着持有人有双重配售权而来,那么这些投资者并不是真正理解基金专家理财的那部分人,也不是基金稳定的投资队伍,一旦优惠政策没有了,投资热情也就随之消失。

  这种政策倾斜并不能长治久安,解决基金业的根本问题,反而加重投资人投机基金的心理,对基金业的发展很不利。

有违基金业发展初衷

  从配售本身来讲,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收益的增加会极为有限。截至2002年4月16日,两市A股合计市值13686亿元。截至4月15日,上交所有账户3486万个,深交所账户3259万个,假定新股配售比例为50%,发行流通股本在3000万到3亿股之间,配售的中签率将在0.00188%到0.0188%之间。即使配售比例达到了100%,中签率也将只有0.00375%到0.0375%之间,收益率最多也只有0.0247%。因此,对于普通中小基金投资者而言,配售权所带来的收益有非常有限的,甚至是微乎其微的,真正有利的是那些机构大户。

  在利益驱动下,大批机构会涌向基金,使基金的投资人结构发生改变。从保险公司被允许购买基金后,个人投资者占基金投资者的比例越来越小,封闭式基金的交投也越来越不活跃。现在,大批机构的涌入更加重了这一现象,这首先会使基金更容易被操纵。更重要的是,这种投资人结构会改变基金设立的初衷,达不到筹资社会散闲资金的目的。 (唐 健)

第三种思路

  在采访过程中,业内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给业内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

  建议一: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参与新股配售的部分,可以直接配给开放式基金。例如一只30亿元的开放式基金,持有股票市值为20亿元,在基金按其股票市值参与新股配售的同时,基金持有人按其持有基金市值可参与配售的部分也配给基金。这样,就不存在结算系统对接技术上的难度。如果持有人认为这样间接按照比例配售不好,可以选择赎回。这个方案实施的最大障碍是,别的投资人可能心里会不舒坦。举个例子,张三、李四、王五各持有一部分开放式基金,现在要按照其各自的市值来参与新股配售不好计算,那么就合并同类项,放在一个篮子里做,因为既然基金是集合投资,所以新股配售完全也可以按比例进行分配。这主要是一个政策倾向上是否扶持基金的问题。倘若其他投资人觉得存在双重配售不公平,也可有充分的自由买入基金享受优惠。

  建议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基金总资产的20%必须投资于国债或以现金形式存在,这就决定了基金不可能满仓,也就是基金持有人不能完全享受新股配售政策。这还不考虑基金出于流动性的考虑,不能80%都买股票。所以,应该给基金持有人按其持有基金市值的20%配售股票。

  建议三:给基金持有人新股配售权需要修改保险法。可操作的思路是在现行保险法中附加特别条款,在相应监管下为保险公司参与新股配售设置特别账号,配售后只允许抛出,不允许再买入。 (黄晓萍)

编后小利大争议

  配售权之争牵扯了各方的神经。这个引来众多争议的配售权究竟能带来多大利益呢?算一笔账就会发现,无论是受益还是受损,都是小利:新股100%配售,基金持有人年收益率提高2%;与此同时,14000亿的A股流通盘再增加800亿的基金市值,股票持有人的中签率降低5%。

  尽管只是小利,争论却十分激烈。接受记者采访的有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普通投资者甚至管理层,采访相当顺利。尽管几乎没有人愿意透露真实姓名,甚至要求不得披露所在单位名称,但每个人都立场鲜明,观点清晰,不少也言之成理。

  我们不禁要问,如此的“小利大争议"说明了什么?是投资人和基金业的短视与急功近利,还是基金业发展的困境使业内不得不锱铢必究?或者这也是基金业内寻求良性政策扶持急切心情的表现。

  其实,每一个参与争论的人都清楚的知道,凭着配售权这一根“稻草",基金业走不出困境,充其量不过是使眼前排队的几只基金发起来容易一些。事实上,我们也不能指望哪一项政策能起到“翻天覆地慨而慷"的效果。正因为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争论才显得更加有意义。每一次正反意见的交锋都给双方一个新的视角,一种新的思路,使双方都能换位思考。多一些建议,少一些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