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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歧:中国应借鉴公司型来发展基金
2002-04-29 08:00:00 来源: 字号:

  中国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歧近日在一个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应借鉴公司型来发展基金,因为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即由管理公司设立一个公司型的基金,公司型基金里面有一个董事会,董事会就是投资者的受托人。而目前盛行于我国的信托型基金,实际上到现在为止,法律关系还不明确,谁是管理者,谁是受托人,现在为止还不十分清楚。

  曹凤歧指出,公司型基金在中国还存在法律障碍,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只公司型的基金。中国公司型基金没有发展起来的很大的原因就是,很多人把公司型的基金和公司等同在一起。实际上公司型基金不是一个完善的公司和法人,它相当于一个董事会,董事会有独立董事,他代表投资者的利益。纳税问题也很难解决,因为把公司型基金当成公司,需要两次注册和双重交税。所以在中国必须打破公司型基金是公司这个概念,才能做下去。

  曹凤歧指出,在公司型的基金中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他说,美国公司型基金的独立董事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在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中规定,一个公司型基金中独立董事须占40%以上,目前美国所有公司型基金中的独立董事基本上占到了60%。投资公司法中还规定,基金的董事会2/3以上通过决议的还不行,必须有2/3的独立董事同意才可以通过。曹凤歧建议把公司型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问题考虑在投资基金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