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博时、大成、华夏三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大换班。市场认为,这是对2001年不良业绩的一次反省。那么基金经理究竟在基金操作中起多大作用?出现投资失误,基金经理负多大责任?基金经理应该不应该担任其他行政职务?
更换原因 要不要披露?
主持人:根据我们的观察,基金经理的调整有三种原因,一种是正常的人事调动;一种是公司或基金有违规行为遭到查处,进而进行的调整。这种调整原因我们只能通过猜测,没有任何公开资料透露这些基金经理离开的原因;第三种是基金业绩不理想而进行的调整,这在很多时候也是靠市场的推测。我们关心的是,第一,基金经理的去职原因为何讳莫如深?第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基金经理会因投资业绩不理想被调换?有没有量化的指标?我们知道提取业绩报酬是有量化指标的。
刘传葵:由于基金经理更换的原因很多,有些可能甚至与公司形象有关,不公布原因也可以理解,除非对这方面原因的信息披露有法规的具体要求。我认为,基金经理是一个基金的具体管理者,除了所在公司对其考核外,是否可以根据基金的特点设计一些量化的指标,使得市场或者一般投资者客户也能对基金经理的任免有一定“话事权",毕竟,一个基金的基金经理的更换,实际上应该影响这个基金的投资群体,如何体现客户的意志应是我们更换基金经理可以考虑的问题。
胡立峰:对公募型基金而言,其投资决策思路应该与契约相一致,即对其持有人而言,其行为及其结果是基本可预期的。比如指数型基金,持有人就将其与大盘涨幅相比较,持有人“心中有数",但如果该指数基金在积极投资中,却遭到巨额的损失,由此导致持有人和市场对其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也就是说对这些基金心中没底。因此基金经理任免及其调整的原因应该尽量公开化与透明。甚至旧的基金经理退任和新的基金经理履新,应及时向持有人和社会公布其“成绩单"和“施政"思路。以便持有人和社会对基金经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没有必要在基金经理问题上讳莫如深。对基金操作而言,赚钱要赚得堂堂正正,亏钱要输得明明白白。
王国卫:我个人的理解是,只要基金经理没有因为违规行为受到查处而被调整,其他调整都是正常的公司内部人事调整,基金公司没有义务披露原因,任何人都有个人隐私。我们对基金经理的调整是极其慎重的,不会因为短期的业绩不理想而仓促换人,更注重对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考核。对于基金经理的考查,目前还没有一个量化的指标。
李文忠:正如一家公司的各种经理人员更换一样,基金经理的调换也是十分正常的。基金经理要将持有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对基金的业绩负责。在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由于业绩的好坏、投资失误等原因,基金经理得到提升、降职或岗位调换等都是十分自然的。如我们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就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指标,从多个方面对基金经理的表现进行考核。
主持人:王国卫先生,我们目前的情况是,既使是违规受查处也没有披露,市场是通过小道消息的管道获知的。
王国卫:只能相信正规渠道。
胡立峰:谣言止于智者,基金信息披露公开化和透明后,市场上一些无根据的传闻、说法就会消失。现在基金公司对外透明度还不够,基金业与社会缺少必要的沟通,一些非主流媒体就大肆炒作,基金公司往往是有口莫辨,非常被动。现在形成一个怪圈或怪现象,只能给基金“扒粪"挖猛料,谁要是公正客观的评论,就被怀疑为利益中人。
基金经理的作用有多大?
主持人:外界对基金经理一直感到非常的神秘,其中也不乏偏见与误解,比较典型的一种就是——基金经理职能虚化,作用不大,甚至认为基金经理相当于操盘手。对于这种观点,各位如何看?各位能不能对基金经理的作用给一个定量描述?
王国卫:对基金经理产生偏见和误解是基金业发展初期的正常现象。基金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真正了解的人本来就不多,基金经理由于在基金管理工作中的特殊性只能居于幕后,现在的环境和条件也不允许基金经理公开发表言论。从华安的运作看,基金经理的职能并不是虚化的,基金经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既定的程序独立管理和运作自己分管的基金资产,最后对基金业绩负责,并且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对公司而言,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需要给基金经理一些限制,国外基金经理也不能无法无天,华安重视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的协调,所有投资都是以研究为基础的投资。至于基金经理在基金操作中的作用,应该是50%吧。
李文忠:我觉得可能是由于缺乏沟通,使大家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缺乏了解。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中的作用,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星制,基金经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的作用十分大,在整个风险控制架构下,主要的投资决策都是由基金经理作出的,另一种是团队制,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由基金经理团队作出的。在国内的情况来看,团队制应是现在基金管理公司的主流。一方面,国内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仓位控制是基金管理的首要因素,需要发挥整体的优势,掌握更多的信息,才能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在其他方面,如行业配置,个股选择则主要是由基金经理决定的。总的来说,这几年来,基金经理在基金投资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王雄辉:操盘手字面上理解是具体操作股票买卖的人,可以是听别人的指令,也可以是听自己的,而基金经理是只发出指令的人。早期的基金经理有亲自下单的情况,随着基金运做的不断规范、中央交易室的建立,下指令和指令的具体执行是完全隔离的,所不同的是,指令可长可短,可宽可窄。如果一定要有量化的指标来描述基金经理的作用,这个数肯定大于50%,但也不会100%,因为基金经理背后还有一个强大的公司的团队。
胡立峰:基金经理确定为操盘手,或者傀儡是不准确的,但大多数基金经理有名无实可能是不争的事实。这不能怪基金公司,因为目前基金业正在思考和探索基金经理角色问题。目前存在团队制与基金经理负责制两种模式。实行团队制模式,相对淡化或弱化基金经理个人色彩,突出整个公司品牌,不仅如此,还实行极具特色的“双经理制"。还有一些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我个人认为,从权力与职责对称角度看,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更有利于落实责任,也让基金持有人清清楚楚地知道谁在最后决策运作他的资产。去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突出了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中的地位,明确了基金经理所承担的责任,要求基金经理向社会与交易所做出自律的承诺。如果一定要对基金经理的作用做定量描述,我打50%。
刘传葵:基金经理与普通意义上的操盘手是不同的概念,表面上都有操盘这么一个行为,但基金经理与一般操盘手的区别在于:一、他要遵守基金契约。二、他负有社会责任。三、他是公开的,个人的有关专业信息需要公开披露。四、投资决策更加程式化。理想中,我觉得基金经理发挥的作用应该在80%以上。但现实与理想还有差距,还是有相当一段路要走。
主持人:王国卫先生,那如果出现投资失误,是不是基金经理也就负50%的责任?
王国卫:对基金经理的考核,量化的指标至少有两个,第一是基金净值,第二是个股表现。投资失误也要分解成两块。如果说基金操作总体上出现失误,基金经理要负超过50%甚至100%的责任。个股投资失误要负50%的责任。
主持人:王国卫先生,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如果说基金操作总体上出现失误,基金经理要负超过50%甚至100%的责任。个股投资失误要负50%的责任"?
王国卫: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基金经理对行情判断出现重大失误,并导致基金业绩长期落后于市场和同业,那么他应该负几乎完全的责任。就个股而言,因为我们强调投资部和研究部要相互协调,所以出现问题要各打五十大板。
基金经理兼职,可以吗?
主持人:一些基金经理兼任了基金公司的一些行政职务,如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等职。这种管理岗位与技术岗位交叉的情况说明了什么?有一种观点认为,管理岗位应该更多地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比如中外合资、兼并收购之类的大政方针,这与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
刘传葵:这是国内基金初级阶段的特点,一是因为基金经理人才有一个市场培养的过程,二也是一些公司出于慎重起见。这可以理解。但最终当然还是使基金经理专业化、职业化为好。
王雄辉: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发展中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当初一个公司只有一只基金的时候,投资部老总或者副总或者总助就是基金经理,而发第二只第三只基金的时候,第二个第三个基金经理的培养没有跟上。而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如果第四第五个还没跟上,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我的观点是二者应分离。
王国卫:华安公司内部一再强调管理人员一定要懂业务、做业务,这样才能和员工对等沟通,基金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管理人员不懂业务、不做业务,怎么领导员工?我们不需要行政官僚,市场竞争太厉害了。从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管理岗位需要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但这应该建立在业务发展的基础上,我个人觉得也不一定需要全职全天候地去做。
李文忠:这种兼职更多地是基金经理兼基金管理部经理或研究部副经理等,这些行政岗位基本上不涉及到公司的大政方针,而主要的工作也是直接与投资相关的,因此不存在大的工作上的冲突。如果基金经理兼任公司的副总等职位,会存在一些工作上的冲突,但肯定也是一种暂时现象。
胡立峰:管理岗位与技术岗位不能交叉,基金公司要凭“制度管投资”,而不能凭“人管投资”。过去曾经发生极个别总经理在基金操作上赤膊上阵、亲自操刀。总经理是基金公司经营班子的核心,他亲自上阵,谁监督他,恐怕要由董事长亲为。我个人建议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应该超脱起来,将具体的投资决策权交出去,只负责重大投资决策的“把关”,主要精力用于“登高望远”,思考如何优化投资决策制度、完善内控制度、构造基金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投资失误谁负责?
主持人:相当多公司一直在强调团队精神。那么,在这样一个团队里一旦出现投资失误,由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
李文忠:基金经理对所有的交易都要负最终的责任。所有的投资决定都有基金经理的参与,如行业配置或个股选择是由基金经理最终决定的,一旦出现投资失误,首先由基金经理负责,相关的人员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刘传葵:我个人以为加强团队精神并不是不需要强调个人的作用。因为这个基金的基金经理是谁应该成为这个基金的卖点以及风格的基础之一。毕竟这个基金的最表面的责任人是基金经理而不是说某个公司。既然如此,肯定需要赋予基金经理一定的权责利。如果有投资失误,责任谁负则要看这个投资的决定最终是谁做出的。
胡立峰:对团队制而言,整个基金公司是一个大基金经理。某家基金公司表示比较突出基金经理的个人风格,今后将加强团队合作。这意味着给我们透露出一个讯息,其部分基金经理要为其某一只重仓股的巨额损失负责,那么这些被调整下去的基金经理就可以解读为他们会为糟糕的业绩负责。但问题是,我们外界无从知道他们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统一。建议设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为每一个基金经理建立档案,对每一个基金经理的业绩以及他的表现进行追踪和评价。如果基金经理严格按照契约进行投资操作的话,那出现亏损由持有人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有违背契约的投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持有人及监管机关有权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王国卫:为什么我们从一开始就强调团队精神,这是充分考虑到市场风险和行业特点决定的。我们这个行业的特点是:第一,市场风险大,绝不象教科书上描写的那样简单;第二,从业人员年龄较轻,但管理基金数额庞大;第三,市场规则和行业规则还不完善;第四,随着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成立,人员可能高流动。团队精神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把基金经理在团队中定位为:研究员、质检员和乐队指挥。强调团队精神,并不是出了事情以后大家都有责任也都没有责任。基金经理必须对基金业绩负责,出现投资失误时,要分析失误给基金造成的后果有多大,失误产生的原因,然后再分解责任,基金经理肯定是要负责的。
基金经理如何选拔?
主持人:基金经理虽然更换多次,但我们很少看到基金经理跳槽,更多的是消失。显然国内还没有形成基金经理市场。我们感兴趣的是:国内目前需不需要一个基金经理市场?形成这一市场有哪些障碍?在这一市场缺乏那榭鱿拢鸸臼侨绾窝“稳瞬诺模?
胡立峰:有跳槽的案例,据我统计大概有三、四例。有的基金经理另谋高就到其它基金公司担任高管,如果这个也统计的话就比较多了。尤其是新成立的一些基金公司,从老的基金公司那里挖了不少人才。我觉得有必要建立基金经理退出机制,不能“说走就走",有的基金经理激流勇退,退隐江湖;有的因难言之隐而黯然离职。基金经理是基金公司背后股东和各种社会利益的聚焦点,也是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发生碰撞的地方。所以有的基金公司很难平衡各方的利益,索性从社会上选拔基金经理,这就是基金经理的“社会化"。
王雄辉:基金经理跳槽是有的,不多而已,没有形成市场,是因为基金公司还不够多,一个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数目还不够多。目前基金公司选拔人才,就我了解,自己培养自己的基金经理,这种方式比较多一些。
李文忠:我想主要是因为整个基金行业的时间还不长,整个行业的规模还不够大并且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各家公司都比较注意吸引人才和留住现有的人员,现有的人员也必须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因此总的来说跳槽的人员比较少。但我相信随着行业发展规模的扩大,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人员的流动会加大。现在各个公司基金经理的选拔机制不一样,我们公司比较注重从内部培养和选拔基金经理。
刘传葵:就目前而言,由于我国基金市场刚起步,基金经理队伍还处于锻炼培养阶段,这个市场的形成还需要经过一个时期。我们需要创造一些条件来促成这个市场的形成:一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二是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三是整个市场有一个大家比较认可的、统一的对基金经理的评价机制。
王国卫:这就是基金经理职业残酷的地方。目前还很难形成一个基金经理市场。我们挑选基金经理,主要着眼于公司内部,所以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培养和储备合格的基金经理人选。
中外差别有多大?
主持人:我们在与境外基金管理机构接触时发现,他们认为,基金经理人有权全权处置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只提供专业建议与意见,不参与投资决策。请问各位,中国的情况如何?有评论认为,中国基金公司现有的管理模式中,掌控资金被视为最重要的权力,这直接表现在基金投资决策权上。这与西方管理理念相去甚远,可能成为今后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资双方磨合的难点。各位对此有何看法?
李文忠:中国的情况与国外有很大的不一样。国外可能更多的指的是美国,美国的证券市场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共同基金也基本一直维持满仓的投资,不做仓位控制,基金持有人也多是进行长期投资。相对来说,中国的基金投资难度要大得多,中国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的特点导致仓位控制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由于掌握的信息较多分析更加全面,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对大势作出更好的判断。因此国内的基金投资基本都是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先对重大策略进行决策,再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的投资。
刘传葵:据我了解,国内的基金经理对资金的掌控权程度不一,与各公司的有关制度设置有关。我认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在治理结构等方面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职业经理、职业基金经理更容易形成,对股东负责更多会仅仅体现在经济利益上。
王国卫:不能简单地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对立起来,我们不能总是把限制看成是一件很错误的事,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同一件事情的处理可能都是不一样的,我不相信国外基金管理只有一种模式,基金经理的权力绝对大不到天上去,更何况越是成熟的市场越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关键的问题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的各自定位和职责要清楚,发生问题时怎样界定应该承担的责任。毫无疑问,权力越大,承担的责任就应该越大。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会有一些理念差异,但会是一个逐步磨合的过程,外方要适应国内的市场,中方要吸收人家失败换来的教训。
胡立峰:到底谁决定基金的投资运作?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基金界的大事。长期以来,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存在着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导、基金经理形同虚设的模式。甚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发起券商都干预投资决策。与发起人的持股高度重合就是明显一例。现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有的达80多亿元,拥有基金投资运作权力的人,成为证券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权力的诱惑,使得投资决策权成为多方“争夺"的对象,而相应的责任却被忽视。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突出了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中的主导地位,也明确了基金经理所承担的责任。在未来,基金经理必然要求“名至实归",投资决策委员会与基金经理之间如何互动,它们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如何划分,将成为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大课题。
王雄辉:国内基金公司目前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有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种。指令性是指各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决策委员会决议执行,指导性是指提供指导建议,基金经理有灵活变通的余地,也就是类似于境外的情况。二者的区别又不是那么严格,因为指令性经常会有一个较宽松的区间。毫无疑问,国内的情况正在也必将向境外规范的模式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