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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核准将有规范程序
2001-12-04 08:00:00 来源: 字号:

  为促进基金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今年以来实施基金设立审核专家评议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核准工作程序》、《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和《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资格管理与聘任办法》,并将这3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将在广泛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并适时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核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证监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办公地及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人的规范运作情况提出日常监管评价意见;组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人在基金运作中涉及的证券交易行为做出日常监管评价意见。证监会在收到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及不符合申请设立基金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
  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2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人;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征求会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未表示意见的,视作无异议处理。之后根据初审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审核报告。
  该稿规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证监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咨询意见,证监会据此反馈申请人。
  证监会依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申请未被核准的申请人,可在接到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证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经复议仍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收到证监会的书面决定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征求意见稿对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程序作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资格管理与聘任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对该专业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任期、解聘原因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