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的进程中,现已实施的法人配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新股发行方式,但却与我国现有的国情不相符合,结果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从2000年中报看,部分上市公司参与法人配售所获的投资收益占其利润总额的比例往往是很大的,如此下去,容易引发上市公司热衷于法人配售,而不是将有限的宝贵的流动资金用于发展主业,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做贡献上。由此可见,取消法人配售更利于上市公司立足其根本,发展壮大其主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国有股、法人股及个人股的分类以及国有股、法人股不仅持股比例过高而且不能流通的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这一弊端正在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在逐步着手加以试点解决。在现行的新股发行的过程中,是否能引入改革,即尽管还不能一下子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却可以不再进一步扩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之际,新股发行能否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做些贡献呢?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1、取消法人配售新股的做法,并在确定发行价格的基础上将新股发行分为可为社会保障基金补充一定数量资金的新股上网竞价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按市值)配售发行。
2、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将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与其总股本之比超过51%的部分,由社会保障基金直接按发行价格购进,并在新股发行时作为流通股直接发行。
3、新股的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包括发行手续费)由发行人及承销商根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需要及业绩预测决定,但发行市盈率不应超过30倍。
4、引入发售价格和发售数量的概念:发售数量,就是拟上市公司上网发行的总量,即发行数量加上社会保障基金持有的那一部分。发售价格;就是采用上网竞价发行时,以发行价格为保底价格,由广大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竞价确定的最后价格。
5、愿意参与新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其它投资者一样,可同时参与新股的竞价申购。以B字头帐户作为确认战略投资者的依据,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限(不应少于六个月)由发行人和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
6、新股发行后,发售数量乘以发售价格与发行数量乘以发行价格之差,就是直接补充进入社会保障基金的部分。
7、至于向二级市场按市值配售的新股发行部分,则以发行价格、发售数量为参数,向所有持有二级市场流通股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配售,配售方式同以前一样。
归纳起来,就是新股发行取消法人配售,机构投资者可以同其它投资者一样,既可以参与新股的上网竞价发行,也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的按流通股市值进行的配售。在确定发行价的基础上进行的新股上网竞价发行所得的超过拟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总额部分,直接补充进入社会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