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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有新要求
2000-06-12 08:00:00 来源: 字号: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证券投资基金加大运作的透明度,在中报、年报中更加详尽地披露投资组合情况。此次调整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在内容方面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规定,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基金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有关人士指出,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基金信息披露架构包括定期报告(中报、年报、净值公告、季度组合公告),以及旨在揭示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基本框架与海外基金一致。但在此之前,国内的基金中报、年报只披露前十只股票明细,而海外基金须披露所有股票明细。而且,国内基金中报、年报不披露投资组合的增减变动情况,而海外基金须披露报告期内新增或剔除股票的明细,或通过投资组合变动表披露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在成熟证券市场中,无论是对基金的设立还是存续期内的监管,重点都是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上月指出,今后基金的设立要由审批制逐步过渡到注册制,而且基金的信息披露要增加新的内容。这表明,国内基金市场的监管方式也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国外基金发展过程中监管方式由审批制逐步过渡到注册制的经验表明,监管方式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市场的创造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有序竞争水平,迅速壮大基金规模,调整投资者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