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副组长曹凤岐日前在京透露,目前正在修改中的《投资基金法》第四稿,比前三稿又有新的进步,目前正在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曹凤岐是在湘财证券与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举办的资本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由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统一规范的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很难结合,因此将按“统一立法,重点规范公募基金”的原则立法,对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将只作原则性规定。
曹凤岐指出,《投资基金法》的修改稿还鼓励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并将对目前国内不多见的公司型基金作出相关规定。他说,公司型基金设有董事会,而董事会可代表基金出资人的利益,并帮助出资人监督投资基金的运作。因此,公司型基金比目前国内普遍的契约型基金具有明显的优势,是今后国内基金发展的方向。
对于如何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曹凤岐强调,《投资基金法》立法的核心就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无论法规如何修改,这个落脚点不会改变。为此,《投资基金法》将规定投资基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此外,在公司型基金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由于基金经理的过失造成基金重大损失则需负担民事责任等设想也在讨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