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一)订立《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汉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本基金的中文全称:汉博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性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成长性,符合产业发展潮流,对未来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淄博基金”、“通发基金”和“三峡基金”经重组规范、合并而来。其全称分别为“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发有价证券投资基金”、“三峡投资基金”。其中“淄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2〕424号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闭式信托投资基金,由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淄博支行(后转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后转为山东齐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行规模为1亿元。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分行为该基金托管人。“通发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8号批准,由原沈阳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241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9月8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于1994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发行规模为5000万元,1993年红利转“基金”850万元,实有基金5850万元。后因银证分离政策的要求,沈阳证券公司整体并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现基金管理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三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人行复(92)字第223号批准,于1993年3月由重庆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发行规模5000万元,三峡基金的管理人为重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为重庆市商业银行。
遵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三“基金”经规范重组合并后,更名为“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后,本基金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
五、基金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可申请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于《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就基金资产的具体托管、基金持有人的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订立《汉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符合产业发展潮流,对未来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值,同时充分注重投资组合的成长性并兼顾流动性,通过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在公司经营中知识和科技的运用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有着深远的影响的上市公司可归为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我们认为具代表意义的新兴产业主要包含:光电子产业、信息通信产业、健康和福利产业、环境和新能源产业、教育产业、新材料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新兴产业中具行业领先或技术领先的上市公司以及经重组后经营业务方向转向上述行业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由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研究策划部负责提供投资依据、基金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运作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控制工作。
3、决策程序
(1)由基金管理部经理牵头,基金经理会同研究策划部一起,提交证券市场的走势预期、各行业的发展方向及前景、基金拟投资的证券品种的基本面情况等。
(2)基金经理在上述论证成果的基础上,拟订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管理部经理审核、批复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3)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审核后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决策委员会对其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据此达成投资决策纪要。
(4)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制订最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然后据此下达投资指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5)反馈机制:集中交易室在投资目标出现操作性问题和市场异动时需及时向基金管理部经理和基金经理反馈情况。基金经理对反馈信息分析后决定是否调整投资指令、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当基金经理通过市场观察发现原先对总体或单个投资品种的判断可能有误时,需立即向基金管理部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基金管理部经理或决策委员会接到反馈意见后进行论证、批复,基金经理根据批复下达新的投资指令。
(6)基金管理部建立一套对重仓投资品种的管理办法。基金经理须对拟投资和已投资的重点行业、重点品种作反复、连续的跟踪研究及论证,以保证完成基金的投资目标,尽量减低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7)当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或因调整而终止执行后,基金管理部对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成效检验、论证方法的检讨和改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品种的跟踪调研计划等等。总结报告上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保存。
(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将于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比例。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程度,严格遵循稳健经营、理性投资的投资风格,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及变化、国民经济各部门及各行业的变化动向、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和未来发展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的特点,建立智能化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分析交易系统,对所投资的股票进行量化分析,力求精准,在此基础上决定基本投资组合,并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调整投资组合中的证券构成,高度重视基金资产安全,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的长期稳定收益。
(1)稳健原则,通过分散投资,力求有效地规避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本基金投资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70%,另外不超过30%的比例投资于其它行业中具备在体制转轨中具有优势或符合经济发展周期的有业绩支撑的上市公司。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取得基金收益;
4. 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 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 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 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除非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享有对基金资产运用的监督权,有权拒绝接受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或经营行为;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收取托管费用;
3、出席持有人大会,监督大会各项议程及决议的产生;
4、监督管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所有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与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该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契约,以及与该基金有关的凭证,包括有价证券、物权、股权、保险凭证等;
6、以基金名义开设独立的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时,予以警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保守基金商业机密,除《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1、建立并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基金终止后,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15、基金托管人面临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管理人;
16、承担因过错导致的基金资产的损失,且不因托管人退任而解除责任;
17、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于管理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各项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订本契约;如本契约的修订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影响,并经主管机构同意的不在此限;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基金扩募;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召集方式
1、当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发生时,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2、在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因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发起人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前10天,召集人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与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总额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同约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三)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新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4、退任:原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新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4、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等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汉博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名义由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本基金专用帐户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的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其自有财产承担所负债务,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处分基金资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1) 基金的管理费;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若本基金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
1 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值×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刊物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四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四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六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基金各方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六、其它事项
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前身之各原基金管理人、原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共同确定。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介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成立时间:1999年4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目前管理汉盛基金和汉兴基金。公司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切实保证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建设银行简介
设立日期: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一切金融业务。建设银行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重点,强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努力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全行综合性经营能力、竞争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截止到1999年,全行资产总额19389亿元,一般性存款余额17644亿元,贷款余额12009亿元。1998、1999年分别实现利润20.58亿元和73.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