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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2000-06-27 08:00:00 来源: 字号: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扩募配售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批准。

  2.本次扩募向发起人和持有人配售的比例为10:8.654806,配售价格为每份基

金单位1.01元人民币。

  3.本次扩募配售后,本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13日止。

  4.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配售扩募, 权益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放弃认购部分,将面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后的剩余部分,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5.本基金扩募部分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上市前配售、 认购时间表列示

如下:

   时间 事项

  2000年6月30日 权益登记日

  2000年7月3日 除权日

  2000年7月4日至10日 持有人缴款起止日

  2000年7月11日至12日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2000年7月13日 发起人认购配售及剩余部分基金

  6.本公告只对同智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0年5月10 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的《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以及2000年6月27 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扩募配售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同智或本基金: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公告: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持有人:指本基金单位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协调人:指本基金本次扩募协调人

  商业保险公司:指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三、本次扩募的基本情况

  1.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概要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

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 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统原有投

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 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

方案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

[2000]7 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批复》以及《关于同意

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

信基金及海湾基金等六只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数总额为268,027,448份,其中发起人共持有268.0275 万

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月13

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0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本次扩募、续期背景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

金及海湾基金等六只基金于2000年1月28 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了临时持有人大会,

决定基金上市后,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上市后的

扩募、续期、更名等事宜。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上市、扩募、续期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

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单

位总份额将在上市后由原268,027,448份基金单位扩募至500,000,000份基金单

位,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

  3.扩募配售数量

  本次扩募以现有总基金份额268,027,448份为基数,按10:8.654806 的比例向

发起人和2000年6月30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同智基金持有人配售,可配

售基金总份数为231,972,552份; 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先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

保险公司认购;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4.扩募配售价格与扩募资金总量

  基金发起人和持有人扩募配售价格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加计0.01 元扩募费

用计算,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配售价格为1.01元人民币。

  本次扩募资金总量为234,292,277.52元。

  四、扩募配售方案

  1.扩募配售对象与配售比例:

  本次扩募配售对象为本基金的发起人和权益登记日(2000年6月30日)收市后,

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

  本基金将以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为

基数,以10:8.654806的比例对基金持有人进行网上配售;

  2.扩募配售地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

  3.权益登记日(2000年6月30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

的基金持有人可在指定配售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

以公布的配售价格和配售认购办法进行认购缴款。

  4.权益登记日、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2000年6月30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7月3日

  五、配售认购、缴款程序

  1. 认购缴款的起止日期:

  (1)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认购缴款起止日期为2000年7月4 日

至10日(期间交易日),逾期未缴款的持有人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2000年7月11日至12日,为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认购、缴款日。

  (3)2000年7月13日,为发起人认购配售及剩余基金部分缴款日。

  2.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应在认购缴款前向自己的资金帐户中存入足够资金,

一经办理认购手续,认购资金即被冻结,投资者完成认购手续后,不得撤单。

  3. 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在认购缴款时间到其托管券商(证券交易营业部)

处办理认购缴款手续,认购简称:“同智配售”,交易代码:“8702", 每份基金

单位价格为1.01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限额为截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基金单位份数

乘以配售比例0. 8654806后取整数部分。

  4.向基金持有人配售认购结束后, 由深交所的交易系统统计有效认购的户数

和有效认购总量,并将持有人放弃认购的数量于2000年7月10 日收市后通知本基金

管理人。然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认购缴款。

  5. 有意参与配售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直接开立证券交易帐

户及资金帐户。填写《认购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要约表》,剪下盖章后于2000年7 月

10日前,以传真方式传回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联系人:周斌、张利宁

  联系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018

  假如持有人放弃配售的数量高于或等于各保险公司认购要约数量之和,则按各

保险公司要约的数量配售;假如持有人放弃配售的数量低于各保险公司要约认购的

数量之和,则配售给单个保险公司的数量,原则上按照要约认购数量的比例计算。

  6.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将于2000年7月11日12:00时前,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配售承诺和缴款通知书》以传真方式通知申请认购的商业保险公司。

  附:《认购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要约表》

  认购同智证券投资基金要约表

  认购人全称

  申请认购的最高数量

  深交所基金交易帐户

  深交所交易席位

  其他要约说明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认购人盖章

  认购日期 2000年 月 日

  六、清算、交割与扩募费用

  1.从2000年7月4日到7月10日,全部配售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冻结期间按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属于本基金资产。

  2.保险公司应按《同智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承诺和缴款通知书》要求交款。

  3.发起人认购款项直接划至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在托管银行的资金帐户。

  4.本次除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外,不收取佣金、 过户费和印花税等其

他费用;

  5. 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实际认购金额的千分之二

点五提取,深交所按参加上网配售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续费自动

划转到各证券营业部帐户。

  6.扩募费用在扣除会计师费用、律师费、扩募协调人费用、 扩募公告费用、

上网发行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扩募部分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扩募后基金原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仍按照《基金契约》、《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

金规模的1%,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持有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 0.5

%,发起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方可流通。

  八、扩募有关当事人

  1. 基金发起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常振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电话:010-64654818转61174

    传真:010-64661041

    联系人:金剑华

  (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

    电话:027-88047921

    传真:027-88047921

    联系人:张义波

  (3)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戚文福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5号北方金融大厦9-10层

    电话:022-28371429

    传真:022-28370088

    联系人:于克祥

  (4)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陈树隆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

    电话:0551-2632666转1408

    传真:0551-2634609

    联系人:万士清

  (5)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其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层

    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018

    联系人:周斌 张利宁

  2、基金扩募协调人

    名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

    联系人:何丽芬 肖学荆

    联系电话:010-68364368

  3、律师事务所

    名称: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联系电话:010-65186980

    经办律师:谢思敏 丁志钢

  4.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港澳中心写字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 010—655455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 金馨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