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4-04-26 08:30:0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7日17: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8.20%,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号),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安顺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安顺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安顺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各项基金转型工作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和转型后开放式基金的特征,或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安顺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安顺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安顺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安顺基金于2014年4月28日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安顺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安顺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原安顺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安顺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安顺基金持有人可办理赎回。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关于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号)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