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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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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在直销电子交易方面的处理流程,根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交易”仅指通过网上、电话、手机进行本公司直销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方式。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仅指从事电子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系统”)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转入、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预约交易申请,撤销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预约交易申请。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手机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手机站点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手机站点(以下简称“手机系统”)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变更基金账户信息、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预约交易申请,撤销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预约交易申请。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电话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话系统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话系统(以下简称“电话系统”)从事基金交易的行为。电话交易的内容包括分红方式变更、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仅指经本公司指定授权、并与本公司有合作协议的银行,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时资金往来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本公司、投资者和指定银行建立的资金划付渠道,投资者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其交易资金通过该渠道进行结算。本公司目前支持的资金划付渠道种类“银基通”、“银联通”、“农行卡网上直销”、“招行直付通”,以及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

第八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签订从事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的相关协议、风险揭示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第九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和/或指定银行签订有关资金结算相关协议。

第二章 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十条 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必须已开立基金账户,且已办理资金收付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 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或“银基通”合作银行指定网点开立基金账户,并在开立基金账户时一并办理资金收付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开立基金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本公司或合作银行指定网点以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

第十三条 投资者若通过网上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必须已经认真阅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完成“风险测试”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后才能从事基金电子交易。

第十四条 投资者若通过“银基通”合作银行指定网点开立基金账户,除提供银行要求的各项资料外,还必须在银行网点现场完成“风险测试”并确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第十五条 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或“银基通”合作银行指定网点办理资金收付相关协议。

第三章 交易账户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功能时将自动为该投资者增加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第四章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的开通和关闭

第十七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前,需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不可单独开通,投资者可以在开通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的基础上增加开通手机交易并签订有关协议,或单独关闭手机交易。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并办理资金收付相关协议后,将自动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

第二十条 开通或关闭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可通过网上系统办理,其确认以本公司的认定为准。投资者基金账户中有基金份额余额,或有当日未处理完成的委托,或有赎回资金在途时,本公司不受理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关闭业务。

第二十一条 开通手机交易可通过手机系统办理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由客服人员为其办理,关闭手机交易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由客服人员为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冻结时,本公司不受理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开通和取消业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未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司柜面、网站、电话、手机进行查询业务;投资者取消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后,也仍可通过本公司柜面、网站、电话、手机进行查询业务。

第五章 投资者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可办理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BP/手机、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和分红方式的变更。投资者通过电话系统可办理分红方式的变更。账户信息的变更将实时生效,若投资者当天在代销机构也进行过信息变更,则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确认为准。分红方式的变更将于T+1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不允许采用自助方式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账户冻结时,不受理任何账户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银行账户的变更,因资金划付渠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见电子直销换卡业务的流程。

第六章 基金账户密码

第二十八条 基金账户密码可分为“交易密码”、“查询密码”两种。“交易密码”用于登录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进行交易业务;“查询密码”用于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进行查询业务。只有从事电子交易的直销投资者才能使用“交易密码”。

第二十九条 “交易密码”与“查询密码”均为6位数字。禁止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如:6位相同数字、6位顺序数字等。

第三十条 “交易密码”与“查询密码”初始均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不足六位的前面以“0”补齐,字母、汉字请以“0”代替。当投资者首次登录网上系统或电话系统时需要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进行其它操作。使用初始密码无法开通手机交易或登录手机系统。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登录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需通过基金账户密码验证,才能从事相关网上、电话或手机业务。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密码变更只能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办理,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密码挂失可以通过本公司(但不得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或手机系统办理)。密码挂失后不能解挂。“查询密码”可重置为初始密码;“交易密码”只能补办新密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并以快递的方式送达投资者手中。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密码的修改、挂失、重置、补办,本公司均留有记录。

第七章 登录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进行交易、查询相关操作。

第三十六条 凡使用投资者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或合法有效授权办理。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的每一次登录及每一个关键操作,本公司均留有记录且以本公司所留记录为准。上述记录将作为进行基金交易申请的唯一和最终证明。

第八章 认/申购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资金划付渠道为“银基通”或“招行直付通”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业务。认/申购上限以指定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限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若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申基金的类型给与投资者必要的提示,以便投资者理性确认自己的投资行为。

第四十条 投资者若签订有关授权银行划款的协议(如:资金划付渠道为“银基通”或“招行直付通”的投资者),在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后,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和事先授权,实时通知银行进行相应的结算。若投资者银行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其银行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若未签订有关授权银行划款的协议(如:资金划付渠道为“银联通”或“农行卡网上直销”的投资者),在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后,投资者必须通过“网上支付”向本公司主动支付相关资金。若投资者用于支付的银行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其银行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提出撤销申购申请。本公司在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申购资金做出相应处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和已确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注:若投资者使用“农行卡网上直销”资金划付渠道提出的申购申请,则该申请只能在提出当日(自然日)被撤消。

第四十三条 若因为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申购申请未得到任何结果,投资者可发起对申购申请结果的查询。

第四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目前尚无法与指定银行签订有关资金收付的相关协议,只能采用网上进行委托,网下主动将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处理方式。

第九章 赎回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可根据赎回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四十七条 若因为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赎回申请未得到任何结果,投资者可发起对赎回申请结果的查询。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依据投资者资金划付渠道的状态(即是否已关闭)来确认是否划入投资者的在指定银行处开立的指定结算账户。若本公司在赎回资金发放日发现投资者的资金划付渠道处于关闭状态且无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则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将暂时留存在本公司,待投资者的资金划付渠道重新开通或存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后划转。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若同时开通多个资金划付渠道,则从某以渠道申购的基金份额,包括经过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赎回资金将划入投资者在该渠道预留的指定账户中。

第五十条 从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确认起,致赎回资金到账之前,投资者的相关资金划付渠道不允许有任何变更,否则该笔交易将作为异常处理。

第五十一条 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转换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和撤销转换申请。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可根据转换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第五十四条 若因为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转换申请未得到任何结果,投资者可发起对转换申请结果的查询。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T日转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出金额,收取申购费不差后,再根据T日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入份额。然后为投资者调整相应的基金份额。

第十一章 定期定额

第五十六条 定期定额交易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和定期定额转换

第五十七条 资金划付渠道为“银基通”或“招行直付通”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提出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申请和撤销定期定额申购、撤销定期定额赎回、撤销定期定额转换申请。

第五十八条 资金划付渠道为“银联通”或“农行卡网上直销”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提出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申请和撤销定期定额赎回、撤销定期定额转换申请。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所指定的间隔周期、触发试点、交易类型和交易的具体内容为投资者触发定期定额交易。

第六十条 本公司将根据“就近原则”,即在距离委托时间最近的一个触发时点,为投资者触发第一笔定期定额交易。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可根据定期定额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撤销定期定额申请。在撤销之前已触发的定期定额交易不能撤销。

第六十二条 若因为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定期定额申请未得到任何结果,投资者可发起对定期定额申请结果的查询。

第六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目前尚无法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交易

第十二章 预约交易

第六十四条 预约交易包括预约申购、预约赎回和预约转换。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五条 资金划付渠道为“银基通”或“招行直付通”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提出预约申购、预约赎回、预约转换申请和撤销预约申购、撤销预约赎回、撤销预约转换申请。

第六十六条 资金划付渠道为“银联通”或“农行卡网上直销”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提出预约赎回、预约转换申请和撤销预约赎回、撤销预约转换申请。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所指定的预约条件、交易类型和交易的具体内容为投资者触发预约交易。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可根据预约交易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撤销预约交易申请。已触发的预约交易不能撤销。

第六十九条 若因为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预约申请未得到任何结果,投资者可发起对预约申请结果的查询。

第七十条 机构投资者目前尚无法进行预约申购交易

第十三章 交易费率

第七十一条 基金电子交易的费率,按照各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布的电子交易费率,以及本公司公布的与各个资金划付渠道相关的电子交易费率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保留对电子交易费率进行的权利,费率的修改将向所有投资者公告,并按照公告中规定起始时间开始执行。修改后的费率会在后续的各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得到体现。

第十四章 转托管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只可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

第十五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可办理变更分红方式。

第十六章 资金结算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至少指定其在一家指定银行的指定账户作为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从而建立资金划付渠道。本公司目前支持的资金划付渠道种类“银基通”、“银联通”、“农行卡网上直销”、“招行直付通”,以及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若使用“银基通”、“招行直付通” 方式提交认/申购申请时,本公司将通过投资者事先授权的指定银行主动扣划资金;投资者若使用“银联通”、“农行卡网上直销”方式提交认/申购申请时,须通过“网上支付”向本公司主动支付相关资金;投资者亦可采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须资金到本公司账户后方可确认认/申购申请有效。

第十七章 资金划付渠道的开通和关闭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或“银基通”合作银行指定网点办理资金划付渠道的开通与关闭业务,并签订相关协议(包括纸面的和电子的)。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开通/关闭资金划付渠道的确认以指定银行和本公司双方共同确认为准。

第七十九条 基金账户冻结时,本公司不受理资金划付渠道的开通和关闭。

第八十条 投资者在某一资金划付渠道中有基金份额余额,或有当日未处理完成的委托,或有赎回资金在途时,本公司不受理资金划付渠道关闭业务。

第八十一条 目前本公司暂不允许投资者同时开通多个资金划付渠道。

第十八章 查询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投资者账户状态,投资者交易明细和基金可用份额、以及交易申报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章 交易时间

第八十四条 T-1日15:00至T日15:00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归为T日交易委托,T日15:00至T+1日15:00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归为T+1日交易委托,以次类推。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T日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申请可在当日交易时间段内撤销;基金认购申请不可撤销;定期定额申请可以随时撤消;预约交易申请可在较易被触发之前撤销。

注:若投资者使用“农行卡网上直销”资金划付渠道提出的申购申请,则该申请只能在提出当日(自然日)被撤消。

第八十六条 本公司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查询与电子交易服务。

第二十章 风险

第八十七条 如果投资者使用电子交易,投资者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且能够承受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本公司已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电子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投资者自身终端设备的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8)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基金交易失败。

第八十八条 对投资者的电子交易,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行为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所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相关业务的电子交易费用由各基金公开文件约定。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构成《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契约、业务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