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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指南——机构电子直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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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安的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开立华安的基金账户。

(2)投资者在申请开通“机构电子直销”交易业务时,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认/申购、赎回、分红、资金退划的资金结算账户。凡已开通华安直销交易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在申请开通“机构电子直销”交易业务时填写的资金结算银行账户应与已开立的直销交易账户所指定的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保持一致。如果投资者要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该资金结算账户,则需在确保“机构电子直销”交易项下开通的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中没有任何基金份额的前提下,先终止“机构电子直销”交易业务,然后重新开通“机构电子直销”交易业务并指定新的资金结算银行账户。

(3)在进行基金认/申购业务时,申购专户收到款项的来款方的银行帐户名称必须与基金账户的名称一致,否则将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4)投资者在进行认/申购划款时,建议投资者采用同行划款,以贷记凭证、电汇方式主动划付至华安在相关银行的指定申购专户(建议不参加同城票据交换)。

(5)投资者在进行认/申购划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投资者基金账号和认/申购的基金名称、数量等。